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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AI手机引发法律界热议 数据权限、流量争夺成焦点
  • 2026年01月19日 来源:中国网

提要:近期,一些具备AI代理(AI Agent)功能的手机被推至聚光灯下,引发人们对手机未来新形态的畅想。但因其操作模式挑战既有的手机交互逻辑与商业规则,也将一系列法律问题同步推至前台。多位受访法律专家告诉记者,随着人工智能加速融入终端设备,行业竞争形态正在发生变化,如何在技术创新与市场公平之间实现平衡,将成为一项长期课题。

“用户授权,能否为AI代理入侵第三方App提供正当性?”

“如果AI手机代理引发数据泄露,手机厂商、代理、第三方App和用户,各方责任如何界定?”

近期,一些具备AI代理(AI Agent)功能的手机被推至聚光灯下,引发人们对手机未来新形态的畅想。但因其操作模式挑战既有的手机交互逻辑与商业规则,也将一系列法律问题同步推至前台。多位受访法律专家告诉记者,随着人工智能加速融入终端设备,行业竞争形态正在发生变化,如何在技术创新与市场公平之间实现平衡,将成为一项长期课题。

焦点:安全隐私不正当竞争

近日,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“AI手机合规制度构建研讨会”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,来自学术界、司法界和产业界的专家围绕AI手机的合规治理展开讨论。

AI手机是在传统智能手机基础上嵌入大语言模型的新型终端形态,其核心能力在于根据用户语音或文字指令,理解屏幕内容,并在多个应用之间完成信息检索与操作执行。多模态感知、个性化决策和自动化执行,是AI手机区别于传统手机的主要特征。

2025年被业内视为AI手机发展的关键节点,多家厂商推出搭载Agent功能的产品。目前国内AI手机技术路线呈现多元化特征,其中GUI路线通过读屏、模拟点击等方式,在安全风险上存在较多争议。

围绕GUI路线,记者了解到,法律界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:一是此类“侵入式”操作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,引发数据安全与隐私风险;二是其跨应用操作的方式,是否破坏其他产品的商业模式,涉嫌不正当竞争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提出,保障用户对AI功能的实质知情是合规核心,应避免笼统告知,让用户在关键节点自主选择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,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已失灵,需转向强化数据处理者义务。有AI手机厂商此前表示,AI操作手机均需用户明确授权。

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认为,应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“最小必要原则”,信息收集和处理应限定在实现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内。

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上,陈锦川说,业内目前存在分歧。“根据以前的一系列案件,跨应用操作是可能构成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”

法律挑战还是商业挑战?

尽管AI手机面临合规挑战,但与会的法律界人士都认为,当前争议的背后,实质是对下一代流量入口和生态主导权的争夺。

“商业阻碍远大于法律合规层面阻碍,更多需要商业和市场逻辑去解决。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冉高苒表示。

陈锦川说,传统App的商业模式依赖用户停留时间、广告曝光和推荐展示,而AI手机在后台直接整合信息并输出结果,跳过了这一核心环节,实质上改变了行业的价值分配结构。这是众多头部软件厂商站出来反对的原因之一。

目前,头部科技公司都希望打造自己的AI流量入口,如阿里以通义千问为核心,串联饿了么、飞猪、高德等生态资源,打造“超级Agent入口”;谷歌通过Gemini打通众多服务入口;豆包也在此前接入了抖音电商平台。

国盛证券计算机研究团队表示,目前手机Agent主要分为API范式和GUI范式两条技术路线:前者通过结构化接口调用App执行任务,稳定性较高但通用性有限;后者依赖读屏和模拟点击,通过视觉能力实现跨App操作,通用性更强,但可靠性较低,也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阻力。

从海外经验看,头部科技公司多通过标准化接口实现对第三方App的合规调用。

国盛证券研究团队认为,展望未来,手机Agent的发展可能会进入两者融合的状态。对于高价值、涉及敏感数据的操作(如支付、通讯、核心业务流),API Agent有更高的准确度和隐私保护。对于只读、信息查询类的需求,以及API尚未覆盖的应用,GUI Agent通过视觉理解的方式运行可以更灵活通用。

“审慎包容,让子弹飞一会儿”

AI手机面临的合规难题,与其服务形态密切相关。一方面,个性化服务依赖对大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,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可能存在冲突;另一方面,跨端操作追求的是效率,如果要求每次操作都要双重授权,繁琐流程也会使得效率优势失去意义。

与此同时,AI手机技术仍处于早期阶段。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系统性风险,责任认定尚缺乏明确规则。来自法院和检察院的与会人士均表示,目前尚未接触到与AI手机直接相关的司法案例。
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认为,在理念层面,应把握好三组关系:产业发展与市场治理的关系、激励创造与分享利用的关系、竞争规范与分类施策的关系。

徐俊认为,在评估AI跨端数据抓取行为时,可以从四个要素综合判断:一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,看AI跨端数据抓取是否创造了新的、具有生产性或转换性的使用方式;二是数据的性质及其背后的实质性投入;三是使用的数量和程度,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替代效应;四是使用的范围及影响,既包括实质使用市场也包括潜在使用市场。

陈锦川表示,颠覆性技术往往倒逼规则与制度重构,面对新技术,早期立法和监管应保持审慎包容,让子弹飞一会儿,“AI手机是一个新事物,还在变化发展中,对于很多问题,还需要进一步研究。”




责任编辑:周峰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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